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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工作细则

发布时间:2025-09-24 阅读量:

(校学字〔2017〕28号)

为了规范对学生实施纪律处分和其他教育行政管理行为,确保学校处理行为的客观、公正,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创建和谐的校园环境,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特制定本细则。

一、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组成

1、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分管学生工作副校长担任。

2、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设委员若干名,由学校各学院各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法律专业人员、学生代表组成。

3、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负责学生申诉的日常事务。

二、申诉受理范围及原则

1、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

2、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处理申诉。

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职责及程序

1、接受学生的申诉。在5日内,审查学生申诉材料是否齐全,告知申诉学生是否予以受理,是否启动申诉处理程序,并在启动申诉处理程序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2、在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组成人员范围内,确定两名人员对事件进行复查。

3、确定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集体审议时间,将审议时间、地点、委员会参加人员、审议笔录人员、列席人员等有关事项提前5天书面通知申诉学生或代理人(代理人要有授权委托书)。申诉学生(代理人)对参加人员提出回避申请的,由申诉处理委员会研究决定是否回避。

4、按预定时间进行集体审议,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参会人员不得少于应参加人数的2/3;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可授权委托委员会其中一名成员主持申诉。

5、集体听取申诉学生就事件事实进行陈述和辩解;听取原调查人员提出申诉学生违法、违规或违纪的事实证据、处分依据及处分建议;听取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复查人员对事实的复查结果。

6、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持人和委员会其他成员对申诉学生、原调查人员、证人发问。

7、申辩结束后,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审议笔录和事实情况进行复议,列席人员(申诉学生或代理人、原调查人员、证人等)不参加复议。

8、参加复议人员采取无记名填票方式表决意见,表决结果遵循少数服从多数原则。

9、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复查结论后,不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直接告知申诉人和相关部门;如需改变原处理决定的,提交学校或学校相关部门重新研究决定。

10、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发现原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11、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15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学生本人复议结果,并告知其在规定时限内,有向上级部门提出申诉的权利。

四、本细则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五、本细则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2017年7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