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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学院学生请销假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5-09-24 阅读量:

校行字〔20244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生活秩序,规范学生请销假行为,强化安全教育,建设良好的校风和学风,根据《信阳学院普通本、专科学生管理规定》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生。

第二章  考勤与请假

第三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报到,并办理注册手续。学校自新学期报到日起开始对学生实行考勤,在法定节假日和寒暑假期间,非学校特别安排,一般不实行考勤。

第四条 学校考勤范围包括培养计划规定的课堂教学、实验、实习实践、创新创业、军事训练以及学校统一组织的一切教育教学活动。因事、因病和因公不能参加上述活动者,均应办理请假手续;凡未履行请假手续擅自缺席如上活动者,依照旷课处理。

第五条 学生请假类别有三种:事假、病假和公假。

(一)事假指学生因本人或家庭原因,无法参加正常的教学活动或集体活动。

(二)病假指学生因身心健康原因,无法参加正常的教学活动或集体活动。

(三)公假指学生因参加学校组织的活动或代表学校参加校外竞赛、实践等活动,而无法参加正常的教学活动或集体活动。

第六条 学生请假应当事前提交《信阳学院学生请假审批表》,原则上请假手续由本人办理,除紧急情况外,不得事后补办。

(一)学生因事请假的,应当提供请假事由的证明材料,原则上正常教学时间内不准请假,如有特殊情况,须由家长与审批人沟通后办理请假手续。

(二)学生因病请假的,应当出具疾病诊断证明或其他证明材料,如遇特殊情况可先提出请假申请,后续补充相关证明材料。

(三)学生因公请假的,应持活动组织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第七条 请假审批办理程序:

(一)请假时间为5天以下(含),由所在学院审批、备案。

(二)请假时间为5天以上的,由所在学院审核,报学生工作处审批,学院和学生工作处同时备案记录。

学生在寒暑假、法定节假日及双休日前后,不得提前离校或者迟延返校。确因特殊情况,需提前离校或者不能按时返校的,应当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学生外出实习期间,请假事宜由带队教师审核,请假审批程序参照本条执行。

第八条 考试期间原则上不得请假,学生因考试时间冲突、患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正常参加考试的,按照学校考试工作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九条 任课教师、辅导员应定时进行考勤,及时发现缺席、迟到、早退的学生,并做好记录备查。

第十条 学生请假获准后,应由学生本人或委托他人主动向任课教师出示准假证明。

第三章  销假与续假

第十一条 学生请假期满后,应及时销假。

第十二条 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销假者须提前办理续假手续,续假程序与请假程序相同。

第四章  违规处理

第十三条 未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而擅自离校或不参加教学活动等,视为旷课,按照学校相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四条 请假信息不真实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一经查实,给予相应纪律处分,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五条 超过请假期限未按时返校且未办理续假手续的,按旷课处理,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六条 对违反请假管理规定者按《信阳学院普通本、专科学生管理规定》(校行字〔2017〕30号)、《信阳学院普通本、专科学生违纪处分实施办法》(校学字〔2017〕26号)和《信阳学院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校行字〔2019〕85号)等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学院应认真核对、掌握学生的请销假情况,需将学生擅自离校旷课情况及时报送学生工作处。学生请假和出勤情况纳入班级综合素质测评。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信阳学院学生请销假管理办法》(校行字〔2019〕25号)同时废止。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附件:信阳学院学生请假审批表


2024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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