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行字〔2019〕26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学生外出突发意外事故的危害,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确保学生人身和财物的安全,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教学(1992)7号)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单位、各学生组织的参观、考察、调研、社会实践、联谊、演出等活动;班级进行的校外实践、团日活动、郊游等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生。
第四条 需请病假和事假的学生,按照《信阳学院学生请销假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章 外出活动要求
第五条 学生集体校外活动,必须认真填报《信阳学院学生集体外出活动申请审批表》,签订《信阳学院学生外出活动安全承诺书》。并上报活动策划书和活动安全预案。
第六条 各单位开展的校外活动,原则上组织方需为外出学生购买有效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七条 任何单位因教育教学、宣传活动需要组织的社会实践、参观、考察、学习等活动,必须履行严格的呈报和审批手续。
第八条 严禁各级学生组织未经批准进行校外社会实践、参观、考察、联谊、郊游等各类外出活动。
第九条 经批准的学生外出活动,必须由指定老师负责以保证活动的顺利进行。带队老师必须事先对车辆、饮食、行程路线等详细了解、落实;要对全体参加郊游的学生进行安全知识宣传、教育,饮食卫生教育;要设置好紧急情况下的联络方式,做好安全预案。
第十条 学校原则上禁止因组织学生外出郊游、考察、参观而进行的调课。如因特殊情况需要调课的,由组织者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填写调课申请单,报学院和教务处批准后,方可调课。
第十一条 学生外出活动,严格遵守下列要求:
(一)遵守法律法规、校规校纪、社会公德和当地的风俗习惯,不参与任何违法犯罪活动。
(二)要提高安全防范意识,确保人身和财产安全。
(三)服从带队老师管理,按时返校,不擅自脱离集体。
第十二条 任何组织或个人违反本办法,将承担相应的责任及后果。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信阳师范学院华锐学院学生外出活动管理暂行规定》(华锐学字〔2012〕3号)同时废止。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2019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