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行字〔2019〕15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管理我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保障学生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的通知》(教财[2018]12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具有我校学籍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是实现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有效平台。
第四条 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五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要以校内的教学助理、科研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和后勤服务等为主要内容。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学生打工。
第六条 学生安全教育管理。用人单位要加强学生对工作操作规程、人身财产、生产劳动等安全教育。勤工助学岗位的工作内容、工作时长等应当合法合规、符合安全要求,适宜学生参与,不能影响学生的学习主业和身心健康;不得组织学生参与高空作业、污染严重、放射性强等易对人体造成伤害和威胁的工作以及其他不适合学生承担的工作。
第二章 勤工助学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在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下设学生勤工助学部统一组织和管理。其职责如下:
(一)确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协调校内各单位,引导和组织学生积极参加,并指导和监督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
(二)接受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申请,安排学生勤工助学岗位,为学生和设岗单位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
(三)制订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报酬标准,并配合财务处做好酬金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四)组织学生开展必要的勤工助学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维护勤工助学学生的合法权益。
(五)安排勤工助学岗位,应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且学习刻苦、遵守校规校纪的学生。对少数民族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应尊重其风俗习惯。
(六)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等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健康的劳动。
第三章 勤工助学基金的组成和管理
第八条 勤工助学基金作为勤工助学专项资金由学校事业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资金构成。
第九条 勤工助学基金主要用于学生参加校内非经营性部门勤工助学活动的劳动报酬和必要的勤工助学活动。
第四章 勤工助学岗位设置
第十条 由设岗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填报《信阳学院勤工助学岗位申报表》(见附件1),经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批准后予以设岗。
勤工助学岗位既要满足学生需求,又要保证学生不因参加勤
工助学而影响学习。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 8小时,每月不超过 40 小时。
第十一条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类别分固定和临时两种。
(一)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
(二)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第十二条 每学期末学校停课后,所有勤工助学岗位均应停止工作,以便学生复习考试。
第五章 勤工助学岗位的招聘和录用
第十三条 选聘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每学期选聘一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设岗单位的岗位名称、所需人数、工作内容、招聘条件等情况予以公示,各学院负责学生的推荐工作。
第十四条 勤工助学人员采用公开选聘的方式产生,学生填写《信阳学院勤工助学申请表》(见附件2),各岗位的选聘工作由设岗单位具体负责。
第十五条 申请勤工助学的学生选聘原则(同时具备):
(一)遵守校规校纪,敬业精神强,道德品质好;
(二)学习成绩合格,学有余力;
(三)身心健康;
(四)当年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原则上以建档立卡学生为主。
第十六条 设岗单位在选聘时应根据岗位需要、学生自愿、家庭经济困难生优先的原则录用;各学院应把好推荐关,确保家庭经济困难生优先推荐。
第十七条 各设岗单位负责对勤工助学工作进行岗前培训、日常管理,并认真填写《信阳学院勤工助学岗位工作记录表》(见附件3)。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凡出现以下情况者,应予以辞退:
1.不能履行岗位职责者;
2.无故连续三次不到岗者;
3.学习压力较大或学习成绩较大幅度下降者。
第十八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每年五月份将开展“勤工助学先进个人”评选工作,对在勤工助学岗位上工作积极性高、责任感强、工作踏实、表现出色的学生进行表彰奖励。
第十九条 因特殊原因需重新进行选聘的,由设岗单位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重新申报。
第六章 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管理
第二十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筹管理校外勤工助学活动,并注重与学生学业的有机结合。
第二十一条 校外用人单位聘用学生勤工助学,须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申请,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经审核同意,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推荐适合工作要求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七章 勤工助学酬金标准及审核支付
第二十二条 校内固定岗位按月计酬。以每月 40 个工时的酬金原则上不低于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制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或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计酬基准,可适当上下浮动。
第二十三条 校内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每小时酬金可参照学校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合理确定,原则上不低于每小时 12 元人民币。
第二十四条 校外勤工助学酬金标准不应低于学校当地政府 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学校与学生协商确定,并写入聘用协议。
第二十五条 学生参与校内非营利性单位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从勤工助学专项资金中支付;学生参与校内营利性单位或有专门经费项目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原则上由用人单位支付或从项目经费中开支;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其劳动报酬由校外用人单位按协议支付。
第二十六条 劳动报酬按月支付。每月15日以后,由设岗单位根据勤工助学学生的实际工作情况,填写《信阳学院勤工助学岗位津贴发放表》(见附件4,以EXCEL格式报送),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支付。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在校内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及用人单位须遵守国家及学校勤工助学相关管理规定。学生在校外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必须经学校授权,代表学校与用人单位和学生三方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签订协议书并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后,学生方可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协议书必须明确学校、用人单位和学生等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必须明确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如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以及争议解决方法。
第二十八条 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协议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协议各方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其他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政策、学校相关文件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原《信阳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校学字〔2017〕17号)同时废止。
附件:1.信阳学院勤工助学岗位申报表
2.信阳学院勤工助学申请表
3.信阳学院勤工助学岗位工作记录表
4.信阳学院勤工助学岗位酬金发放表
2019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