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培养德、智、体、美、劳等全面发展的优秀人才,促进我校良好学风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国家教育法规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按期注册的普通本专科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二章 奖学金的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 奖学金的等级和标准:
特等奖学金每人每学年4000元;
一等奖学金每人每学年2000元;
二等奖学金每人每学年1000元;
三等奖学金每人每学年500元;
奖学金的等级和标准可根据学年具体情况适时调整。
第四条 奖学金的基本评定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遵守社会公德,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积极参加学校、学院组织的各种活动。
第五条 自上次奖学金评定后至当次奖学金评定期间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参与当次奖学金评定:
(一)考试(含以往学年补考科目)成绩不及格的;
(二)因违纪受到处分,且处分尚未解除的;
(三)留级、降级或休学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的;
(五)其他经认定不符合奖学金评定条件的。
第三章 奖学金的评定与发放
第六条 奖学金的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每学年评审一次,评定时间为每年十月份。
第七条 同一学年内,申请学校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八条 评定程序:
(一)学生申请。学生根据自身条件,结合学习成绩和平时表现进行自我评估,并提出书面申请。
(二)班级推荐。班级评定小组对申请奖学金学生的评选资格、学习成绩、综合测评成绩进行审查,在广泛征求学生意见的基础上,确定推荐人员名单,在班级内公布,并将推荐名单报所在学院。
(三)学院初评。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根据评选条件进行初评,并在全学院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将相关材料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四)学校审定。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各学院报送的奖学金名单审核、汇总后,提交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并在全校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九条 学生个人对学院初评结果如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向所在学院提出,所在学院应在5日内做出答复。如仍有异议,可在收到答复后3日内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反映,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10日内做出答复,并通知学生所在学院。
学生个人对学校审定结果如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反映,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10日内做出答复,并通知学生所在学院。
第十条 学校对获得奖学金的学生予以表彰,奖学金一次性发放,并颁发荣誉证书,奖学金材料归入学生档案。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信阳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校行字〔2019〕14号)同时废止。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