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文件,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学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帮助其顺利完成学业。平均补助标准每生每年3700元。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的名额由河南省财政、教育部门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下达的国家助学金名额,综合高校类别、办学层次、在校本专科生人数和生源结构等因素确定,并按程序将名额分配到学校。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申请和评审程序:
(一)学生申请。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根据自身条件,向班级评议小组提出书面申请。
(二)班级推荐。班级评议小组根据提出申请学生的困难等级认定情况,采取适当的方式广泛征求学生意见,在辅导员的指导下进行民主评议,在此基础上研究提出班级资助初步人选,报所在学院审批。
(三)学院初评。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根据班级评议小组提交的初步人选,结合评选条件进行初评,提出本学院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初步名单及资助档次,并在全学院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初步名单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四)学校审定。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评审工作,对各学院上报的评审材料进行审查,主要包括:
1.材料的完整性。主要是指上报的材料是否及时、齐全、完备。
2.程序的规范性。主要是指国家助学金初评和审核工作是否符合规定程序。
3.条件的相符性。主要是推荐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学生家庭经济情况、综合表现等方面是否符合申请条件。
审查结束后,提出学校当年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初步名单及资助档次,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通过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推荐名单报送省级教育部门。
第七条 学生对学院初评结果如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向学院提出,学院对学生提出的异议进行审查,并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
学生对学校审定结果如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反映,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学生提出的异议进行审查,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并通知学生所在学院。
第八条 学校收到上级拨款后,按时、足额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
第九条 学生资助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一)各单位要加强资金发放、执行管理,做好基础数据的审核工作;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确保应助尽助。要加强学生学籍管理、学生资助信息系统应用,规范档案管理,严格落实责任制,强化财务管理。学生申请表、认定结果、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应分年度建档备查。
(二)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学生资助资金分配和使用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及违反规定分配或挤占、挪用、虚列、套取学生资助资金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 本细则由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信阳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审细则》(校学字〔2020〕2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