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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学院学生心理危机预警与干预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5-09-24 阅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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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2018修正)、《关于加强心理健康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卫疾控发〔2016〕77号)、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印发《高校思想政治工作质量提升工程实施纲要》的通知(教党〔2017〕62号)和《高等学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指导纲要》的通知(教党〔2018〕41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及早预防、及时疏导、有效干预,保障我校大学生的心理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心理危机是指由于突然遭受严重灾难、重大生活事件或精神压力,使生活状况发生明显变化,出现难以克服的困难,以致使当事人陷于痛苦、不安状态,常伴有绝望、麻木不仁、焦虑,以及植物神经症状和行为障碍。

第三条  心理危机干预是指针对处于心理危机状态的个人采取紧急应对的方法,给予及时有效地心理援助,使之尽快摆脱困难,以预防心理危机的再次发生。

第二章 工作机制及任务

第四条  学生心理危机预警与干预工作在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的指导下开展,由学生工作部和大学生心理健康辅导中心共同组织实施。

学生心理危机预警与干预工作主要任务:

1.建立和制定心理危机预警与干预相关制度,完善学校、学院、校内相关部门和专业精神卫生机构等共同构成的快速危机干预通道。

2.明确危机预警与干预的各环节、各部门等处置办法,制定危机预警与干预方案。

3.宣传、普及心理健康知识,开展个体心理咨询和团体心理辅导,定期举办心理健康教育系列活动,提高师生对心理疾病与心理危机事件的识别和干预能力。

4.开展新生心理普查,筛查重点关注对象并进行动态监控,做好重点关注学生的心理咨询与辅导工作。

5.组织从事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教师和学生骨干定期培训。

第五条  学校宣传部门负责有关信息监控与对外发布;后勤处(保卫科)负责配合学生工作部、相关学院做好心理问题学生监护、转介过程中的安全,以及对事发现场的勘察和保护、防止事态扩散,协调配合有关方面对事件调查处理等;教务部门负责学生学业问题相关危机信息的及时通报、预警,处理涉及心理危机学生的学业相关事项;学校其他相关部门应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共同维护学生的身心健康与生命安全。

第六条  各学院党总支领导统筹学院学生心理危机预警与干预工作,在大学生心理健康辅导中心的指导下,由二级心理辅导站具体组织实施。学院党总支书记为第一责任人,二级心理辅导站站长应及时了解、全面掌握所在学院学生的心理健康动态,做好心理危机事件的排查、预警以及实时监控,实施有效的干预和跟踪反馈。学工秘书(干事)和辅导员应积极协助做好学院学生心理危机预警与干预工作。全体教职员工均有积极配合此项工作的责任和义务。

第七条  学院应成立由心理健康部成员、心理委员、班干部、寝室长等组成的学生骨干队伍,在学生工作教师的指导下,发挥学生组织在心理危机预防和干预中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等作用,实现学校学生心理危机干预的寝室、班级、学院、学校四级工作网络的建立。

第三章 工作制度

第八条  做好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是一个系统工程,是一项长期任务,为切实做好这项工作,应建立以下几项制度:

1.教育制度。心理危机干预工作应立足教育,重在预防。由大学生心理健康辅导中心统筹,各学院积极配合实施,通过各类心理健康教育课程及心理讲座、学生心理社团、团体心理辅导、心理情景剧、朋辈心理互助等形式,在学生中长效、常态地普及心理健康知识,引导学生热爱生活、热爱生命,认识自我、发展自我,增强心理调适能力、提高心理健康水平,并知晓心理危机及其表现形式,掌握帮助和关怀出现心理危机的同学所需的知识和技能,学会自助与助人。

2.培训制度。大学生心理健康辅导中心应对心理咨询师、全体学生政工干部、学生骨干进行至少每月一期的专题培训,内容涉及学生自我意识、情绪调节、人际交往等方面。

3.备案制度。学生所在学院在心理危机事故处理后,应搜集汇总整理心理危机学生的详细材料,提供给大学生心理健康辅导中心备案。

4.鉴定制度。大学生因心理障碍或精神疾病需要休学、复学等需经过学校指定的专业精神卫生机构与大学生心理健康辅导中心评估,其结论作为学生工作部、各学院等进行处理的参考意见。

5.追责制度。学校和学院领导小组及相关人员应了解掌握学生心理危机整体情况,对知晓学生存在心理危机,却不管不问、知情不报、不及时上报,或对危机处理方案不认真执行,造成重大工作失误,视情节对相关单位及人员实行责任追究。

6.保密制度。参与危机干预工作的人员应对工作中所涉及干预对象的各种信息严格保密。

7.保障制度。学校对大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提供人员、必要的物质保障和经费投入。人员保障包括培养和引进心理咨询与危机干预的专业人员。物质保障包括办公室、心理咨询室、团体辅导室、热线电话等必备的工作场地及工作设施。

第四章 干预对象

第九条  对存在下列因素之一的学生,应作为心理危机干预的高危个体予以特别关注:

1.情绪低落抑郁者;

2.存在诸如失恋、学业失败、躯体疾病、家庭变故、人际冲突等明显的动机冲突或突遭重挫、造成情绪明显失控者;

3.性格有明显缺陷者;

4.长期有睡眠障碍者;

5.有强烈的罪恶感、缺陷感或不安全感者;

6.感到社会支持系统长期缺乏或丧失者;

7.有明显的心理障碍者;

8.日常表现时好时坏,有明显反差者;

9.存在明显的攻击性行为或暴力倾向,或其他可能对自身、他人、社会造成危害者;

10.过去有过自杀的企图或行为者及家庭成员中有自杀史或者自杀倾向者。

第十条  对近期发出下列警示讯号的学生,应作为心理危机的重点干预对象及时干预:

1.谈论过自杀并考虑过自杀方法,包括在寝室、教室等公共场合或信件、日记、图画或乱涂乱画的只言片语中流露死亡念头者;

2.不明原因突然给同学、朋友或家人送礼物、请客、赔礼道歉、述说告别的话等行为明显改变者;

3.情绪突然明显异常者,如特别烦躁,高度焦虑、恐惧,易感情冲动,或情绪异常低落,或情绪突然从低落变为平静,或饮食睡眠受到严重影响等。

第五章 预警机制

第十一条  做好学生心理危机早期预警工作,应做到对学生的心理状况变化早发现,早通报,早治疗,信息畅通,快速反应,力争将学生心理危机消除在萌芽状态。

第十二条  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普查制度。大学生心理健康辅导中心每年对全校新生进行心理健康普查,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档案,并根据普查结果筛选出心理危机高危个体,反馈到所在学院,各学院要对这些学生重点关注并做好危机的预防与转化工作。

第十三条  建立各单位对学生心理危机报告制度。各单位在工作中发现存在心理危机的学生,应迅速反馈至大学生心理健康辅导中心。

第十四条  建立心理咨询师对学生心理危机进行报告制度。心理咨询师在心理咨询值班期间发现学生存在心理危机,立即上报主管领导并及时向学院反馈。

第十五条  建立《学生心理危机预警库》录入制度。大学生心理健康辅导中心建立《学生心理危机预警库》,将全校有心理危机倾向及需要进行危机干预的学生信息录入,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六条  建立学生心理健康信息反馈制度。大学生心理健康辅导中心及时将全校学生的心理健康状况、进入《学生心理危机预警库》中的学生名单、学生心理健康普查结果、学院报告的有心理危机倾向的学生的心理健康结果和通过其他途径获取的有心理危机倾向的学生名单等相关信息反馈给所在学院。

第十七条  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汇报制度。为掌握全校学生心理健康的动态发展,随时掌握高危个体的心理状况,学校建立学生心理问题报告制度。

1.班委(心理委员、寝室长等)要随时掌握全班同学的心理状况,发现同学有明显的心理异常情况要及时向所在学院汇报,并填写《班级学生心理健康状况反馈表》上交所在学院。

2.辅导员要深入学生之中并通过班干部、学生心理健康部成员等学生骨干及时了解学生的心理健康状况。

3.如发现有学生心理问题迅速恶化或新发现有严重心理问题的学生,学院应将该生的情况迅速以电话的形式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及时与学生家长或亲属取得联系,事后形成书面材料递交上级主管部门。

4.大学生心理健康辅导中心在日常工作中发现或被告知学生出现或可能出现心理危机时,应及时联系学生所在学院学生工作负责人;对于事态复杂、严重或难以独立处置的情况,应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六章 危机干预

第十八条  对于《学生心理危机预警库》中的学生或突发心理危机的学生,学校根据其心理危机程度实施心理危机干预。

第十九条  建立支持体系。学院应通过开展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丰富学生的课余生活,培养他们积极向上、乐观进取的心态,在学生中形成团结友爱、互帮互助的良好人际关系氛围。全体教师尤其是学生辅导员要关心学生的学习生活,帮助学生解决学习生活上的困难,与学生交流谈心,做学生的知心朋友。学生党员、学生骨干对有心理困惑的学生应提供及时周到的帮助,真心诚意地帮助他们渡过难关。学院应动员有心理困惑的学生家长或亲属、朋友对该学生给予更多的关爱与支持,学生家长或亲属有陪伴危机学生度过危机阶段的责任。

第二十条  建立矫治体系。对出现心理危机的学生,症状表现较轻、危机程度不高者,应在专人陪同下到大学生心理健康辅导中心或专业精神卫生机构接受心理危机状况评估与干预;对症状表现较重、危机程度较高者,应立即告知其家长或亲属,并转介至专业精神卫生机构进行诊断治疗。

第二十一条  建立阻控体系。严格限制各种自伤、伤人工具的方便易得。对于心理危机学生可能攻击的对象,学院应积极采取保护措施。心理咨询教师、校医院医生在接待有心理危机的学生来访时,在其危机尚未解除的情况下,不应让学生离开,并立即报告大学生心理健康辅导中心及学生所在学院。

第二十二条  建立监护体系。对有心理危机的学生,应及时将其心理与行为状况告知学生家长或亲属。有心理危机的学生在校期间学校要进行监护,由其所在学院牵头,辅导员负责,学生干部及同寝同学共同组成监护小组,及时向上级部门汇报该生情况。对于危机程度较高的学生,应要求家长或亲属到校协商后续工作。在学院与学生家长或亲属作安全责任移交之前,学院应对该生作24小时特别监护。

第二十三条  建立救助体系。一旦发现自残、自杀或伤害他人事件,学生所在学院负责人应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并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和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应立即组织有关部门负责人到现场,实施紧急援救。现场紧急救助各部门职责如下:

1.校办协助分管校领导现场指挥、协调;

2.学生工作部负责与有关学院、学生家长或亲属的联系和相关紧急援助的组织工作,为实施紧急救助提供必要的物质保障;

3.后勤处(保卫科)负责保护、勘察、处理现场,防止事态扩散,协助有关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取证,配合学院及医疗部门对当事人实施生命救护;

4.校医院负责对实施自杀行为的学生或受到伤害的学生进行紧急救治;

5.大学生心理健康辅导中心和相关二级心理辅导站负责稳定当事人情绪,实施心理救助,制定心理危机救助方案;

6.学院负责联系学生家长到学校,处理相关事宜;辅导员要及时到学生中,安抚目击者,采取相应措施,尽可能减轻对其他学生的不良影响;

7.统一由宣传部对外发布信息、与新闻媒体沟通,防止不恰当报道引发负面影响。

第二十四条  建立家校联动体系。当家长或亲属了解到学生存在潜在心理危机时,家长或亲属有义务主动及时告知学校。当学校发现学生存在潜在心理危机时,应及时告知家长或亲属,家长或亲属有义务和责任协助学校做好相关事宜;当学生发生心理危机事件时,学院应及时通知家长或亲属立即到校。家长或亲属有不可推卸的责任配合学校做好危机干预工作。如家长或亲属拒不配合学校工作,经专业精神卫生机构评估,心理危机学生可能对自身及他人造成伤害的,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号令中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学校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七章 后期跟踪

第二十五条  因心理问题休学需要复学的学生,在满足信阳学院学籍管理细则中可以复学的条件下,还应向学校提供三级甲等专科医院开具的康复证明,证明该生达到入学进行集体生活的身心条件,经学校指定的专业精神卫生机构与大学生心理健康辅导中心评估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学院应与家长或亲属定期沟通学生心理与行为状况。

第二十六条  学生复学后,学院应对其学习生活进行妥善安排,帮助该生建立良好的支持系统,教育同学避免与其发生冲突。应安排班干部对其密切关注,了解其心理变化情况。班级辅导员每月至少与其谈心一次,并通过周围其他同学随时了解其心理状况,在每月填写一次的《心理健康工作情况月报表》里向大学生心理健康辅导中心报告该生的心理状况,并将其心理与行为状况反馈至其家长或亲属。

第二十七条  根据学院提供的情况,大学生心理健康辅导中心定期对该类学生的心理健康情况进行追访,追访结果及时反馈给学生所在的学院,学院将其情况反馈至其家长或亲属。

第二十八条  对于曾有自杀意念或自杀未遂而产生危机的学生,学院应给予特别关注,并与其家长或亲属保持沟通,防止危机事件再次发生。大学生心理健康辅导中心对其进行定期跟踪咨询及风险评估。

第八章

第二十九条  各学院应针对本院学生的实际情况,本着教育为主、及时干预、跟踪服务的原则,制定好本学院学生心理危机预警与干预工作的具体措施,畅通学生心理危机的早期预警通道,经常性地对本学院有心理问题的学生进行逐一分析。应对失恋学生、学习困难学生、经济困难学生、适应困难学生、就业困难学生、突然遭受重大打击的学生给予特别关注,随时掌握高危学生的心理变化。

第三十条  各学院在开展危机干预与危机事故处理过程中,应做好资料的收集与证据保留工作,包括与相关方面打交道的重要的电话录音、谈话录音、记录、书信、照片等。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大学生心理健康辅导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2019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