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青字〔2020〕7号)
为加强我校学生社团管理工作,促进学生社团的健康发展,深化学生社团的育人功能,繁荣校园文化,引导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根据《高校学生社团管理暂行办法》和学校相关规章制度,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条例所称的学生社团(以下简称社团),是指我校全日制在校学生为实现成员的共同意愿和爱好自愿组成,经学校批准成立,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学生组织。
第二条 社团是高等教育育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思想政治教育和素质教育的有效载体,应在全面提高学生素质、活跃校园文化生活以及维护学校安全稳定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第三条 社团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不得危害国家的安全统一和民族的安定团结,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秩序与安定和谐的校园环境。
第四条 社团的成员必须是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在校学生。
第五条 社团实行登记成立、学期注册、活动审批等基本管理办法。
第六条 社团的基本任务是:
适应社会发展需求,适应教育改革及学生成长成才的需要,积极开展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第二课堂活动,充分体现社团的思想教育功能、凝聚功能、培养功能、示范功能,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繁荣校园文化。
第七条 共青团信阳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团委)是我校社团的宏观管理机构,负责社团的成立审批、注册登记、监督考核等。各社团指导单位和校学生社团联合会(以下简称社联)在校团委的指导下,负责社团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社团的成立
第八条 社团的成立由校团委审批。凡未经正式登记或未履行审批手续的社团,属非法社团,学校将予以取缔,由此产生的不良后果由当事人负责。
第九条 成立社团,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20名以上的学生联合发起,发起人必须具有开展该社团活动所必备的基本素质,且未受过校规校纪处分;
(二)有规范的社团名称(全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三)有指导单位和社团指导教师负责日常业务指导;其中,指导单位须是校内机构;指导教师须是校内正式在职教师;
(四)完成制定社团章程等准备工作;
(五)社团活动经费有保障。
第十条 申请筹备成立社团,发起人应当向校团委提交下列材料:
(一)筹备申请书;
(二)章程草案;
(三)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介绍、学生证复印件;
(四)指导单位的书面意见及指导教师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等。
第十一条 社团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社团名称:社团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不违背校园文明风尚,社团全称须冠以“信阳学院”;
(二)成立宗旨;
(三)活动范围和活动方式;
(四)社团成员权利和义务;
(五)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及权限;
(六)财务管理、经费使用的原则;
(七)负责人的任职条件、权限和产生、罢免的程序;思政类社团负责人必须是中共党员,其他社团负责人可为党员或团员;
(八)章程的修改程序;
(九)社团的注销程序;
(十)应当由章程规定的其他必要事项。
第十二条 校团委自收到第十条规定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会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筹备的决定。审核通过后,填写《信阳学院学生社团成立申请表》进行备案。批准筹备成立的社团应当自批准筹备之日起20天内召开会员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成立筹备期间不得以社团的名义收取会费和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
第十三条 筹备期结束,校团委将会于5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成立的决定。经批准正式成立的社团应尽快以公告或其他方式宣布成立。
第十四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社团不予成立:
(一)社团宗旨、活动内容、范围不符合本条例第三条规定;
(二)校内已经有性质相同或相近的社团,没有必要成立;
(三)发起人受过校规校纪处分;
(四)在申请筹备成立时弄虚作假;
(五)筹备期限已满,参加社团的人数未超过三十五人;
(六)跨学校、跨地区或属于校外社团的分支及附属机构的社团;
(七)具有地域和宗教色彩的社团(如老乡会、兄弟会)。
第三章 社团的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 社团的组织机构:
(一)各社团可根据需要采取会长制或其他合理的制度,在校团委和社团指导单位的指导下以民主集中制的方式产生社团主要负责人,每届任期一年,表现突出的经校团委同意后可连任;
(二)社团可设立办公室、财务部、组织部、宣传部、外联部等部门,其负责人由各社团在本社团成员中推选产生;
(三)社团所聘请的顾问、指导教师以及社团主要负责人名单需报校团委备案。
第十六条 社团成员大会的职能:
(一)社团成员大会由全体成员组织参与,是社团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行使职权;
(二)社团成员大会应当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并由社联派代表列席,并将大会决议及时报校团委批准、备案;
(三)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选举和更换社团负责人;
2.听取并审议负责人的工作报告;
3.讨论决定社团重大活动事项;
4.修改社团章程;
5.监督社团财务情况。
(四)大会做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成员半数以上通过,对社团变更、注销和修改章程做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成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有效的成员大会出席人数必须占全体成员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五)执行机构是成员大会领导下负责处理社团日常事务的机构,由社团负责人组成。
第十七条 社团负责人的任免:
(一)社团负责人主要指社团正、副社(会)长,由本社团成员通过成员大会选举产生并报校团委和社团指导单位审批。学生社团负责人不得兼任财务负责人;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得担任或不得继续担任社团负责人:
1.任职期间曾受到校规校纪处分;
2.曾因违反有关规定或被社团撤职、处罚,应当承担主要责
任;
3.有两门以上课程不及格;
4.已在社联或其他社团担任负责人工作;
5.因其它原因不宜担任社团负责人。
第四章 社团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八条 社团的权利与义务:
(一)社团的权利:
1.在校团委指导下,可以在本规定范围内按照其章程自主开展活动;
2.可以参加校团委举办的社团招新活动;
3.可以为自己开展的活动进行宣传;
4.可以向校团委及有关部门提出意见或建议。
(二)社团的义务:
1.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2.必须服从校团委、社团指导单位、社联的管理,认真完成学校交付的各项任务;
3.必须参加每学年的考评活动;
4.必须积极组织开展与社团宗旨相关的工作和活动,为会员提供切实有效的服务。
第十九条 社团成员的权利与义务:
(一)社团成员的权利:
1.有权按照任何一个社团的章程自由加入或退出该社团,社团内部成员在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方面一律平等;
2.有权了解所在社团的章程、组织机构和财务制度,有权对社团的管理和活动提出建议和质询,有权对社团建设和发展提出建议,对社团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
3.社团负责人有违反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损害成员利益的,社团成员有权向校团委和社团指导单位反映情况;
4.社团成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按照章程担任社团有关职务的权利。
(二)社团成员的义务:
1.按时缴纳会费,接受所属社团的定期注册;
2.遵守社团章程和相关管理制度,履行相应义务,服从社团决议;
3.社团成员应当积极参与社团组织开展的各项工作和活动。
第五章 社团指导老师
第二十条 社团指导教师负责对社团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社团干部培养、活动开展、经费监督等工作,保证社团健康有序发展。
第二十一条 社团指导老师原则上为该学生社团所属指导单位的教师。
第二十二条 社团指导教师的聘任:
(一)聘任方式:
1.社团指导教师由校团委每两年聘任一次,任期两年,可连聘连任;
2.每个社团至少配备一名指导教师,每名指导教师最多同时指导两个社团;
3.各社团根据聘用原则和基本条件自主聘请;选聘按照双向选择的原则,即社团聘教师,教师选社团,双方达成一致后经校团委和社团指导单位同意并备案后方可担任;
4.对未能聘请到指导教师的社团,校团委将采取校内公开招聘形式聘任社团指导教师。
(二)聘任条件:
1.政治坚定,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具有一定的思想政治工作理论水平;具有高度的责任心和奉献精神,品德高尚,关心学生成长;思想政治类社团指导教师必须为中共党员;
2.具有一定的学生管理工作经验,热爱学生社团工作;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尤其在社团发展所需专业领域内有一定造诣;
3.须是我校管理岗、教学岗、辅导员岗的教师;
4.愿意接受社团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5.具有适应工作的健康体魄。
第二十三条 社团指导教师变更及解聘:
(一)社团指导教师如有变更,社团负责人须及时向校团委报告;
(二)社团因故被注销,该社团指导教师自动解聘;
(三)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终止社团指导教师的指导工作:
1.不符合社团指导教师聘任条件;
2.不履行社团指导教师职责;
3.社团成员对指导教师不满意,且理由正当、事实无误;
4.发现有不良现象,影响社团及指导教师形象;
5.指导教师和本社团年度考核不合格;
6.本社团工作出现重大责任事故;
7.其他不适宜继续担任社团指导教师工作的情况。
第二十四条 社团指导老师的职责:
(一)认真落实学校关于社团工作的意见,参与制定社团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指导社团创品牌,引导社团健康持续发展;
(二)了解掌握社团成员的思想动态,定期对其成员开展思想政治教育活动,对违规违纪成员给予批评教育,对社团负责人的更换及社团评优评先提出建议;
(三)利用自身专业优势,指导社团的管理及活动的开展,全面提高社团活动质量;
(四)加强对本社团经费和账目的监督管理工作,定期审批、报销社团经费;定期审核、监督社团帐目,清查社团资产;
(五)负责本社团的安全稳定工作,定期向校团委和社团指导单位沟通社团运行情况,遇突发事件和特殊状况,要第一时间报告并到岗处理解决。
第二十五条 社团指导教师的考核及待遇:
(一)社团指导教师的考核由校团委负责,同社团一并考核;考核采取社团成员评议和团委日常考评相结合的形式;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和一般,结果可作为评优、职称评聘等方面的重要依据;
(二)社团指导教师待遇实行以奖代补的形式,每年进行一次“优秀社团指导教师”评选,对工作出色、成绩显著的社团指导教师进行表彰,颁发证书和奖金。
第六章 社团活动管理
第二十六条 社团活动必须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遵守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有关要求,符合社团宗旨,有利于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不得从事与本社团宗旨相悖的活动,不得以任何名义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性经营活动。
第二十七条 社团活动必须坚持在课余时间进行,不得影响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不得影响学院的集中性活动。
第二十八条 社团应立足校内开展活动,特殊情况确需举办下列活动时,必须向社团指导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校团委审核批准后方可举行:
(一)参加校外单位举办的活动以及与校内其他单位或校外社团联合举办的活动;
(二)群众性集会和活动;
(三)邀请校外人员(含外籍人士)在校内举办讲座、报告、联谊等活动;
(四)以社团名义在校外开展的活动。
第二十九条 社团向校团委、社团指导单位、社联提出活动申请时,必须说明活动的目的、内容方式、时间、地点、组织负责人、参与人员、经费预算及安全保障等。
第三十条 社团在进行对外联络活动时,必须署名真实,说明学生社团的身份,不得盗用其主管单位或其它组织的名义开展活动。
第三十一条 社团活动要做到有计划、有安排、有总结;每学期工作计划必须提前报请校团委和社团指导单位批准后方可开展;活动开展情况、工作总结等材料在活动结束后要及时报校团委备案。
第七章 社团财务与资产管理
第三十二条 社团必须严格遵循学校相关财务制度,并依此制订本社团财务管理条例且不得相抵触。
第三十三条 社团须至少设立财务专员1名,负责经费管理、收支记账、预算结算、经费申请、报账登记等,定期向社团成员公布经费收支情况,并接受校团委、社团指导单位、社联的经费审计、监督。社团负责人原则上不得兼任财务负责人。
第三十四条 因需所订制的各类服装、用具、器械等社团资产为社团集体所有,不得私人占有;社团注销时,其资产由校团委依照相关规定处理,任何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三十五条 经费来源:
(一)学生社团经费主要来源为:学校划拨经费、社团会员会费、有关企业单位或个人合法给予的赞助费、社团考核奖金等。
(二)经费来源具体说明:
1.学校每年为每个社团划拨一定的活动经费;
2.社团会费一般情况下于每学年社团招新时向新会员收取,会费额度按10元/人;确因特殊情况需要上调会费额度的,必须向社团指导单位和校团委说明情况,经审批通过后方可收纳,但不超过20元/人;社团在收取会费时,须及时让缴纳成员登记个人信息及缴纳会费情况;记录好每次社团招新人数、入会金额、收缴时间等内容;所有新会员均应登记在册并上报社团指导单位及社联存档;
3.社团可根据实际需求,在不超过学校允许的赞助范围内、不违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及原则的前提下,和商家达成双方协议并经校团委及社团指导单位同意后,方可筹集赞助费;
4.社团属于非营利性组织,禁止向任何社员以任何形式收取不正当费用,违反必严肃处理。
第三十六条 经费使用:
(一)社团须以社团会费、筹集的赞助费优先使用,在社团会费、赞助费不足的情况下,根据实际需要申请使用学校划拨的社团经费;
(二)社团所有经费应本着必要、合理、节俭的原则,公开透明使用;应用于学生社团活动和发展需要,严禁用以为成员订制私人用品(申请表彰奖励除外)或聚餐娱乐、旅游、送礼等与社团正常活动不相符的行为;任何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其他非法手段使用社团经费。
第三十七条 学校划拨经费的使用申请与报销:
(一)学校划拨的社团经费只能用于举办各类活动所需的物资、宣传品、奖品等,使用前做好预算,并征指导教师、社团指导单位同意后方可使用,使用后做好结算和报销;对于举办活动少等原因而未使用完的划拨经费,由学校收回,用于每年的社团评优奖励;
(二)报销需于使用当月月底前,凭花费明细、使用凭证、发票等及时到社团指导单位进行报销;未举办对应活动,虛列明细、提供假发票、假证明等手段骗取划拨经费的社团,将按照相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第三十八条 财务监督
(一)社团换届时,应做好财务交接工作;相关负责人须向本社团成员公布社团经费盈余情况,同时成员可以向社团财务专员提出疑问;若社团财务专员含糊不清经费使用情况,造成社团经费流失的,校团委、社团指导单位可根据情节给予有关负责人及财务专员相应的处理;
(二)经费使用情况将作为社团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
(三)社团及相关人员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调查取证属实,情节较轻的给予该社团及相关人员批评警告,并责令整顿;情节严重的将撤销社团相关负责人职务,并依照校规校纪给予处分:
1.不配合学校、校团委、社团指导单位、社联财务审计;
2.不正当收取社团成员会费,不登记、不提供收据,故意虛报社团会员数量,私自截留会费;
3.隐匿其他各项收入;
4.未举办对应活动,虚列明细、用假发票、假证明等手段骗取学校划拨经费;
5.侵吞、私自处理或占用社团经费或社团经费使用不合理;
6.由于保管不善,导致社团资产严重损失;
7.其他违反社团财务纪律的行为。
第八章 社团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社联在每学年第一学期由换届选举产生,受校团委委托,负责对学生社团行使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十条 社团须在每学期开学后的规定时间内到社联履行注册手续;若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注册的,应在规定时间内进行说明。
第四十一条 社团定期要按照社联的要求及时签到,并配合做好活动登记、预告和总结;校团委、社联将根据工作需要定期召开社团负责人工作会。
第四十二条 社团不得私自刻制公章,经审批后可以自备艺术图章或其它标志。
第四十三条 社团会员证由各社团印制,须加盖校团委公章;会员证仅作证实成员身份之用,不具备其它效力。
第四十四条 社团报刊管理:
(一)社团出版内部刊物须事先向社团指导单位、校团委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办刊(报)宗旨、刊登内容、出版周期、开本、页码、发放范围、经费来源、编辑机构、编辑人员组成等有关情况;正式创刊之前或停止办刊,应向社团指导单位、校团委报告;
(二)刊登的内容均须经社团指导老师、社团指导单位和校团委审批后方能印刷;未经批准,不得印刷、散发和张贴自办报刊或其他宣传物品;一般不允许社团创办面向校外的报刊,禁止出版非法刊物;
(三)经批准出版的社团刊物,须送交校团委备案。
第九章 社团的变更和注销
第四十五条 社团的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如社团负责人、社团指导老师、社团章程等),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向校团委申请变更登记,否则不予认可。
第四十六条 社团的注销,分以下两种情况: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校团委予以其自行注销:
1.当年未注册登记的社团,视作自行注销处理;
2.因人数过少等原因无法完成社团章程规定的宗旨;
3.成员大会决定注销;
4.分立、合并;
5.因其它原因注销。
(二)有以下情形之一者,校团委予以强行注销:
1.社团活动政治方向或活动方式上有严重错误,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
2.未经批准而擅自以社团名义进行活动的非法社团;
3.背弃社团宗旨,造成恶劣影响的;严重损害学生身心健康;严重干扰学校秩序,损害社团利益;
4.经劝告仍不改正,进行整顿后仍不合乎要求;
5.社团成员连续两学期不足30人;
6.社团连续两学期未开展活动。
第四十七条 社团自愿注销的,社团应向校团委报告,并提交由社团负责人签名,经成员大会通过注销的申请书;强制注销的,校团委给予注销决定。
第四十八条 无论自愿或强制注销,社团遗留经费和物资根据实际情况返还给会员或上交学校,校团委对其财务、资产进行检查,并出具检查报告书;检查期间,社团不得开展活动,自检查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校团委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十九条 社团的变更和注销,在报批后5个工作日内以公告形式宣布。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条例由校团委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规定与本条例不一致的,以本条例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