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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学院大学生校园文化活动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5-09-28 阅读量:

(校青字〔2017〕9号)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校园文化的育人功能,努力实现大学生校园文化活动的科学规范管理,积极服务学校发展,根据《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教育部、团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校园文化建设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学生校园文化活动的开展应围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以塑造大学精神,构建和谐校园,团结和引领广大青年成长为社会主义事业的可靠接班人为宗旨,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为指导,弘扬主旋律,突出高品位,让全体学生在活动中接受教育,提高素养。

第三条  大学生校园文化活动以健康向上的主流文化为引领,以培养学生能力、陶冶学生情操、完善学生人格为中心,充分展现我校文化特色,着重为广大学生搭建参与和展示的平台。活动要求主题鲜明,内容健康,符合国家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遵守学校规章制度,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四条  大学生校园文化活动管理对象主要包括各学院、各部门、各级各类学生组织举办的,以在校生为主要参与对象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文化活动。

第二章 管理范畴

第五条  大学生校园文化活动管理主要涉及校园文化活动的项目管理、场地管理、安全管理、宣传管理、经费管理等事项。

第六条  项目管理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合理控制活动数量,全面提高活动质量,坚持一学年一规划,做到不随意增减、调换项目。

(一)管理主体

1、各学院、各部门直接负责开展的项目由各单位自主规划确定。其中,各学院团总支、学生会等主办或承办的项目,由所在学院负责审批,并报校团委备案;各学生班级、团支部主办或承办的项目,由所在班级辅导员负责审批,并报学院备案。

2、校学生会、学生社团联合会、志愿服务中心、大学生艺术团、大学生礼仪队等校级学生组织主办或承办的项目,由校团委负责审批备案。

3、各学生社团主办或承办的项目,由对应挂靠学院或部门负责审批,并报校团委备案。

(二)审批备案程序

1、每学年开学两周内,校、院、班各级组织结合年度或学年工作安排,填写《信阳学院大学生校园文化活动规划表》,及时报管理主体审批或备案。管理主体须在两周内集中研究、反馈审批结果。

2、临时性活动补填《信阳学院大学生校园文化活动规划表》,并提前报管理主体审批或备案。管理主体须在七个工作日内研究、反馈审批结果。

(三)数量规模要求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组织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校园文化活动,同时为确保活动质量、提高育人实效,活动举办单位本着“服从需要、精品高效”的原则规划活动数量和规模,以不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为前提。

(四)参与对象范围

为提高活动针对性、确保活动实效,各项目要明确参与对象,应尽量具体到年级、专业等,各学生社团活动项目参与对象主要针对社团会员。

第七条  为了提高校园文化活动场馆利用效能,学校按照统筹管理、有序使用、确保安全、自我服务的方式,做好活动场地管理工作。

(一)学校活动场地有序向学生校园文化活动开放,相关单位将所管辖场地开放时间、预约方式等在单位网页上公开发布。

(二)举办单位根据活动规模、形式等,选择适宜的活动场地,并提前预约使用。

(三)在校内室外公共场地开展校园文化活动,由所属学院或部门签署意见后,报保卫处审批。

(四)举办单位要安排专人负责场地设施使用管理事宜,并在活动结束后将物品归位,将场地打扫干净。

第八条  开展校园文化活动必须坚持“安全第一”原则,确保活动安全有序进行。

(一)在筹划活动时考虑安全因素,在活动开始前开展安全教育,在活动过程中做好安全管理和防范工作。

(二)凡学生参加的校外文化活动,跨学院、跨学校等文化活动,须根据活动内容报学工处审批备案。

(三)大型文化活动应提前制详细的安全应急预案,并提前报保卫处备案。

(四)明确有安全风险,或过程中出现安全问题等情况的,应立即暂停或取消活动,并做好现场疏导、解释说明等工作。

第九条  各活动举办单位要重视活动宣传,通过全程、适度和高质量的宣传,扩大活动的育人效果和校内外影响。

(一)各活动举办单位在校宣传处的指导下做好宣传工作,涉及重大主题、媒体采访、校外宣传等应报校党委宣传部审核或备案。

(二)校园文化活动室外的宣传品张贴悬挂、摊位摆放等,须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应在学校规定的区域内悬挂或张贴宣传品,不得随意张贴和悬挂,宣传摊位应摆放在保卫处规定的地点,一律不得摆放在校内交通要道上。原则上学校重大活动和学术活动的宣传品悬挂在工作区和教学区,一般性活动宣传品和学生小型活动宣传品可在学生公寓区和具体活动场所悬挂;商家赞助性宣传品,只能在学生公寓区和所赞助活动现场悬挂,其商家名称只能作为宣传品落款出现。

(三)校园文化活动要坚持节约高效的原则,鼓励学生培养动手能力,倡导一般性学生文化活动海报应以手绘为主,减少喷绘海报数量,杜绝活动中资源浪费现象发生。

(四)校园网首页一般发布具有引领性、示范性、创新性的校园文化活动报道或综述,其他日常校园文化活动报道发布在各部门、各学院网页上。鼓励校园文化活动的宣传途径多样化,积极通过微信、微博等新媒体加强活动宣传。

(五)学生媒体、学生活动刊物的校外宣传需报校党委宣传部审批和备案。各类学生组织未经允许不得以学校名义进行校外宣传。

第十条   校园文化活动经费管理本着节约、规范的原则使用,严格遵守学校财务管理规定。

(一)校园文化活动主要经费来源为学校拨款。学校、学院应保证和逐渐加大活动经费投入力度,以改善校园文化活动条件,提升校园文化活动的层次。

(二)各学院、各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校园文化活动经费的监管和报销工作,并指导所辖学生组织做好经费预算。

(三)经费开支应坚持双(多)人共同办理,应尽量开具正式发票;活动结束后应按照要求及时做好财务结算和报销工作。

(四)社会资助是校园文化活动经费的重要补充。各学院、各部门应做好社会资助款项及时入账,不得坐收坐支,按照学校财务制度同时做好监管和使用。不得接受有损学校声誉、有害学生健康成长、违反学校有关规定等情况的资助。

(五)校园文化活动不以赢利为目的,活动举办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和项目,向活动参与者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章 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校园募捐活动是学校资助工作的组成部分,学生爱心、责任心教育的重要形式,是组织动员大学生关心他人、关爱社会的重要途径。

(一)校内募捐活动须由发起单位(团体)征得学生处、保卫处同意后方可组织。任何团体未经审批不得私自组织募捐活动,个人不能发起募捐活动。

(二)针对重大灾害等事件的募捐活动,无偿献血等常规性募捐工作由学校相关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三)为确保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校内募捐活动一般定点开展,严禁私自在教学楼、实验楼、宿舍楼、办公楼等地进行募捐活动,严禁强迫捐款、强制摊派等募捐行为。

(四)募捐举办单位应将募集款项、物品及时登记造册和送交(寄送)受助人,收到回单、收据等凭证后,及时向校纪委处提交情况说明报告。

第十二条  校外专家、知名人士等是学校人才培养工作的重要支持力量,邀请他们参加指导校园文化活动是帮助大学生融入社会、拓宽视野和推进学校文化荣校、开放活校的重要途径。

(一)各学院、部门和学生组织等可以邀请校外专家、知名人士、优秀校友等来校,面向大学生举办公开讲座、报告等活动;活动须由具体单位或组织举办,并于活动前报校党委宣传部审批备案。

(二)拟邀请外籍和港澳台人员来校参加校园文化活动,或我校大学生拟赴国(境)外参加文化活动,举办单位、推荐单位须提前报经校党委宣传部、国际交流合作处同意。

(三)校园文化活动中有涉及民族、宗教及港澳台事务内容的,举办单位须提前报经校党委统战部同意。

第十三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该按照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应当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各学院、各部门和学生组织可根据本办法,结合自身实际制订具体管理细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结合学校相关具体规定执行;未尽事宜由大学生校园文化活动所涉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开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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