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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学院学生公寓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6-09-11 阅读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加强对学生在宿舍生活期间的管理和引导,维护正常的生活秩序,保障全体住宿学生的利益和安全,根据《信阳学院普通本专科学生管理规定》《信阳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学生公寓是学生日常生活和学习的重要场所。公寓管理与服务坚持立德树人,立足充分发挥“服务育人、管理育人、环境育人”的功能,致力于建设管理规范、安全有序、整洁舒适、文明和谐的学生公寓。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学生公寓,是指信阳学院用于安排学生住宿并实施管理的宿舍房间及其附属设施、场地,包括公寓楼内的全部公共区域。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生公寓内所有在住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以下统称住宿学生)。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学校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统筹协调学生公寓管理工作;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处寝教楼管理中心。

第六条 寝教楼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学生公寓日常管理与服务、住宿资源调配、公寓文化建设以及涉及学生违反住宿管理规定的处理处分等相关工作。

第七条 各学院负责本单位学生的教育引导工作,组织学生认真学习相关规章制度;督促学生自觉维护宿舍秩序,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安全卫生检查,宣传防火、防盗及安全用电等相关安全常识,纠正学生各类不安全或不文明行为,增强学生的自我防范意识,鼓励学生参加与公寓相关的文化活动;协助管理学生住宿行为,不定期组织所有辅导员走访本单位学生宿舍,每次走访做好走访记录;督促本学院学生积极配合学校宿舍调整相关工作。

第八条 公寓管理员须掌握本学生公寓楼内居住人员情况,对出入公寓的人员进行检查,督促学生出入门禁人脸识别,禁止未经批准的外来人员进入学生公寓楼或在学生公寓楼内居住;对出入异常学生进行证件检查和信息登记。

第三章  入住与退宿

第九条 根据学校教学和管理的要求,在房源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住宿安排遵循同一院系学生相对集中住宿、男女分楼住宿的原则进行。住宿学生应当服从学校住宿安排及调整。

第十条 住宿学生须按照指定的学生公寓楼、宿舍、床位住宿。未经公寓管理部门批准,任何人员不得私自入住学生宿舍或更换宿舍、床位。

第十一条 因身体特殊原因对入住的学生宿舍楼层、床位等有特别需求的学生,须持医院开具的相关诊断证明,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学院签署意见,公寓管理部门根据宿舍资源情况进行批复,经批准后方可入住。

第十二条 因特殊原因申请办理过校外住宿的学生,为了便于管理,学校保留外宿学生的床位,根据需要外宿学生随时可以返校住宿。

第十三条 如遇学生宿舍用途调整、维修改造、宿舍核定床位数调整、学生的学习场所变更等情况时,公寓管理部门可对学生的宿舍和床位进行调整。

第十四条 寒暑假期间,学校原则上不提供住宿服务。确有特殊原因需留校住宿的,学生需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获批后由学校统筹安排住宿。

第十五条 学生公寓住宿费收费标准严格按照上级相关物价收费政策,按要求报批、备案,获批后执行。

第十六条 学生公寓住宿费按学年进行收取,由财务部门开具收费票据;住宿学生应自觉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住宿费。

第十七条 退宿管理

(一)学生因休学、退学、毕业或其他原因中途退宿的,应当及时办理退宿手续,清空个人物品、结清相关费用,并保证房间内原设施设备完整、适用。

(二)住宿学生办理退宿手续后,须在办理完成之日起3天内将所有个人物品搬离宿舍;逾期未搬离的,学校有权按废弃物处理,不承担保管及赔偿责任。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无法按期搬离的,可向所在学院申请延期。

第十八条 超过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的学生,学校暂不再提供住宿。

第十九条 住宿学生离宿时应做到遵纪守法、文明离宿,主动配合工作人员清点公共设施和设备,按规定自觉交纳所有欠费或需赔偿的费用。

第四章  公寓日常管理与服务

第二十条 住宿学生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各项规章制度,互相尊重、团结友爱,自觉维护公共秩序,养成良好的学习生活习惯,共同营造安全、绿色、整洁、有序的住宿环境。

第二十一条 学生宿舍实施安全网格化管理,学生宿舍为四级网格,网格责任人由寝室长担任,负责落实本区域内的卫生、文明建设工作,协助宿舍管理人员做好宿舍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学生党员在宿舍安全网格化管理中应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第二十二条 学生公寓内不得进行传教、宗教聚会等任何形式的宗教活动,不得在公寓内张贴、悬挂、存放带有宗教色彩的标识、图标和印刷品。

第二十三条 住宿学生应自觉维护公寓内公共秩序,严禁以下行为:

(一)影响、危害安全的行为

1.大声喧哗、起哄闹事、打架斗殴、寻衅滋事;

2.掷砸物品、摔爆响物、高空抛物;

3.饮酒、酗酒、打麻将、赌博或变相赌博;

4.吸毒、贩毒;

5.从事邪教、迷信活动;

6.登录非法网站或传播有害信息;

7.攀爬阳台、门窗、栏杆,或在阳台、栏杆上站立、行走、坐卧;

8.其他影响、危害安全的行为。

(二)损害学生宿舍文明建设的行为

1.未经批准擅自在校外住宿;

2.留宿非本宿舍人员,包括校外人员及校内其他宿舍的学生;

3.存放、饲养或携带影响公共秩序或他人身心健康的动物(如猫、狗、仓鼠、鸟类、爬行类动物等);

4.私自装修宿舍,改变或破坏房屋结构和功能,私自改动公寓设备设施的位置和功能;

5.从事各类商业、经营性活动及收费性活动,如张贴广告、进宿舍推销等;

6.有歧视他人的行为;

7.阻挠宿舍卫生、安全、住宿秩序等相关工作检查;

8.其他损害学生宿舍文明建设的行为。

(三)影响公共环境与秩序的行为

1.在学生公寓内吸烟;

2.计算机、手机等播放音量过大,或唱歌、嬉闹等影响他人学习和休息;

3.私自在学生公寓及周边散发宣传品、悬挂条幅等;

4.破坏绿化、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私自带出学生公寓内公共设备;

5.未按指定区域停放自行车、电动车等交通工具;

6.在禁行禁停区域行驶或停放自行车、电动车等交通工具;

7.其他影响公共环境和秩序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住宿学生应当遵守公寓出入及熄灯规定

(一)学生公寓实行24小时值班和门禁管理制度,每日6:00至22:30为正常通行时段,每日23:00熄灯;当日22:30至次日6:00为公寓大门关闭阶段。

(二)晚归学生须主动出示有效证件,经公寓管理员检查登记后可准予进入。

(三)学生公寓楼大门关闭阶段,住宿学生因紧急就医等特殊情况确需外出的,应提前告知辅导员,并主动出示有效证件,向公寓管理人员说明事由、履行登记手续后方可通行;学生非因特殊情况不得外出,因个人违规攀爬、翻越等行为造成人身及财产损失的,由学生本人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第二十五条 宿舍钥匙管理

(一)住宿学生应当妥善保管宿舍钥匙,不得将钥匙转借他人,不得私自更换门锁或将门锁钥匙交予无关人员。因钥匙丢失未及时报告导致宿舍财物被盗的,由遗失钥匙者承担相应责任。

(二)发现钥匙丢失,应当及时报告值班室;确需更换门锁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二十六条 学生公寓水电实行以宿舍为单位的定额指标管理,免费额度按照相关标准执行,超额部分按照相关规定缴纳水电费。

第二十七条 住宿学生应当节约水电,做好垃圾分类,爱惜他人劳动成果,爱护公共财物。

第二十八条 住宿学生携带大件或贵重物品出门时,须主动配合公寓管理人员进行核实与登记。

第二十九条 住宿学生应尊重学生公寓工作人员,积极配合,服从管理。检查过程中发现住宿学生涉嫌违规违纪行为的,检查人员应当及时制止并采取必要的措施。

第三十条 学校对参与学生公寓管理服务表现突出的个人、集体予以表彰奖励,以树立先进典型,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第五章  公寓安全管理

第三十一条 住宿学生应自觉维护公寓安全,增强安全意识和法治观念,自觉参加安全教育知识和技能培训、灭火培训及应急疏散演练等活动,提高防范能力、自我管理能力和自救逃生能力。

第三十二条 非紧急情况下,住宿学生不得进入学生公寓内限制区域,包括天台、公共区阳台、强电间、弱电间、管道井、电梯机房、水箱间、空调机房等,因个人的违规行为造成人身及财产损失的,由学生本人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第三十三条 住宿学生不得挪用、损坏或者在非紧急情况下动用消防设备设施,不得堵塞消防车通道、疏散通道,不得触碰或遮挡火灾探测器、消防喷淋等。

第三十四条 住宿学生应当安全用电,不得私自改动、加装供电线路;严禁从房间内插座引出线路至走廊、室外;严禁将插线板放置在床铺、被褥等易燃物上。

第三十五条 学生公寓严禁存放或使用以下违章电器:

(一)热得快、电饭煲、电炒锅、微波炉、蒸蛋器、电磁炉、干衣机(器)、烤火炉、热风机、电熨斗、电炉、电热毯、变压插座、烘鞋器、电热壶、电锅、电热杯、电暖器、电暖扇、暖鞋器、豆浆机、榨汁机、酸奶机、煲汤锅、电冰箱、电冰柜等大功率电器或易引起火灾的电器设备。

(二)无自动断电保护装置或无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3C认证)的电器;

(三)其他可能危及公寓安全的电器和物品。

第三十六条 禁止携带电动车用动力电池进入学生公寓,禁止在学生公寓内停放电动车或为电动车充电。

前款所称电动车,是指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电动三轮车、电动平衡车等以电池为动力的交通工具。

第三十七条 用火、危险物品与违禁品管理

(一)学生公寓区域内严禁使用明火,严禁焚烧纸张、杂物等任何物品。

(二)学生公寓区域内禁止存放或使用下列物品:

1.酒精炉、煤油炉、液化气罐等明火器具;

2.烟花爆竹、打火机、气罐、汽油、酒精等易燃易爆物品;

3.管制刀具、枪支弹药、剧毒化学品、放射性物品、腐蚀性物品;

4.其他可能引发火灾或危害安全的危险物品。

(三)严禁贩卖、传播非法书刊、音像制品及其他违禁物品。

第三十八条 住宿学生应积极参与学生公寓消防应急疏散演练,应当熟悉所在楼栋的疏散路线、安全出口位置,掌握灭火器、消火栓等消防器材的基本使用方法。

第三十九条 住宿学生应增强安全防范意识,妥善保管个人财物,请勿在宿舍内存放贵重物品及大额现金。

第四十条 住宿学生发现可疑人员或正在发生的违规或违法犯罪行为,应当立即向所在学院、值班室或学校保卫部门报告,以便及时处置。

第六章  违规物品处置

第四十一条 对在公寓检查中发现的违规物品实行分类处置、规范代管与闭环管理,杜绝随意处置、私自丢弃等行为。具体处置流程如下:

(一)分类处置方式:

(1)一般性违规物品:涵盖卷发棒、电热杯等低风险违规生活用品。此类物品实行统一登记,由学校集中妥善保管,学生须于对应学期结束前持有效凭证领回。逾期未申领的物品,一律视为学生自愿放弃,由学校统一做销毁处理。违规物品仅限学生离校时带离校园,一经领出,严禁再次带入学生公寓。

(2)高危违禁物品:涵盖汽油、酒精等易燃易爆及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高危物品。此类物品一律予以没收、登记备案,由学校公寓管理部门联合相关职能部门,按照校园安全管理规定统一集中销毁,从源头杜绝公寓安全隐患。

(二)处置程序:

(1)所有需没收、封存代管的违规物品,工作人员必须现场逐项核对物品信息,登记存档。

(2)登记完成后,交由物品所属学生签字确认,确认无误后存档留存,作为后续代管、领取或处置的唯一依据。

(3)全程落实闭环管理,所有违规物品排查、登记、代管、销毁、领取环节全程台账记录,严禁工作人员私自丢弃、挪用、私分、随意处置各类违规物品,确保处置工作规范、透明、可追溯。

第七章  公寓卫生管理

第四十二条 学生公寓实行传染病申报制度

(一)凡患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各类传染病的住宿学生,应主动向所在学院和公寓管理人员报告;

(二)住宿学生发现宿舍内有传染性疾病或疑似患者,应及时报告;

(三)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人,在治愈前或者在排除传染病嫌疑前,应当服从医疗机构的指导意见,积极配合有关住宿的调整和安排;

(四)学生所在学院、公寓管理部门等相关单位应保护学生隐私,做好必要的管理与服务。

第四十三条 宿舍内部卫生实行寝室长负责制。寝室长由本宿舍成员推选产生,负责组织安排值日、督促检查卫生、协调维护公共物品等。宿舍成员应当轮流值日,每日对宿舍进行全面清扫,保持室内整洁。

第四十四条 宿舍卫生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地面应每日清扫,保持干净,无积尘、积水、垃圾、杂物;
  (二)床铺应平整洁净,被褥叠放整齐,床上用品定期清洗;
  (三)衣物、洗漱用品、行李箱等个人物品应摆放整齐,不得随意堆积,不得占用公共通道;
  (四)桌面、书架、门窗、墙壁、灯具、风扇应保持清洁,无积尘、蛛网,无乱贴乱画;
  (五)室内应经常通风换气,保持空气流通,无异味。

第四十五条 住宿学生应当共同维护公共区域(含走廊、楼梯、门厅、盥洗室、卫生间、洗衣房等)的清洁卫生,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随地吐痰,不得乱扔果皮纸屑,不得乱倒垃圾、乱泼污水;

(二)不得在公共区域堆放个人物品、垃圾或杂物,不得在公共区域墙面张贴、涂画、钉钉;

(三)不得向便池、水池内倾倒杂物,防止管道堵塞;

(四)生活垃圾应当袋装密封后投放至指定垃圾收集点或分类垃圾桶内,不得堆放在宿舍门口、走廊等公共区域。

第四十六条 住宿学生应当养成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勤洗澡、勤换衣、勤洗晒被褥,并积极配合学校组织开展的灭鼠、灭蟑、灭蚊、灭蝇等消杀工作,保持宿舍清洁,及时清除病媒生物滋生环境。

第八章  违规行为处理

第四十七条 住宿学生违反本规定的,学校将参照《信阳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由信阳学院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信阳学院学生公寓管理规定》(校学字〔2018〕46号)《信阳学院学生公寓管理违纪处理办法》(校学字〔2018〕4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