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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修订)

发布时间:2025-09-24 阅读量:

校学字〔2021〕1号

为进一步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和《河南省教育厅等七部门关于印发河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豫教财〔2019〕84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修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具有正式学籍的普通本专科在校学生。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以下简称困难生)是指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其在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第二章  认定原则

第三条  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要从客观实际出发,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认定标准和尺度要统一,确保公平公正。

第四条  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既要按量化指标体系定量评价,也要定性分析修正量化结果,更加准确、全面地了解学生的实际情况。

第五条  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既要做到认定内容、程序、方法等透明,确保认定公正,也要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第六条  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既要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困难情况,主动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也要充分尊重学生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

第三章  认定机构

第七条  学校成立以校领导为组长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指导、监督全校困难生认定工作。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管理全校的困难生认定工作。

第八条  各学院成立困难生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院领导任组长,学生工作负责人、辅导员、学生代表为成员;学生代表要有广泛性和代表性,学生干部与普通学生组成比例适当。

第九条  班级成立认定评议小组,辅导员任组长、学生代表为成员,具体负责本班级的认定评议工作。成员中学生干部与普通学生组成比例适当,人数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0%。

第十条  认定机构人员名单应在相应的范围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开始开展认定工作。

第四章  认定依据和方法

第十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依据

(一)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收入、财产、债务等情况。

(二)特殊群体因素。主要指是否属于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

(三)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园地、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校收费标准等情况。

(四)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

(五)学生消费因素。主要指学生消费的金额、结构等是否合理。

(六)其它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主要包括家庭负担、劳动力及职业状况等。

第十二条  学校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依据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家庭经济状况、学生消费情况等有关因素制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量化分值表,对提交申请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量化评估和分值分析,将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设置为特别困难、比较困难、一般困难三个等级。

第五章  认定程序

第十三条 困难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在新学年开学60日内完成该工作,认定结果作为本学年申请资助的前提条件和依据。

第十四条  困难生认定程序

(一)提前告知

学校发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通知,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河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其他年级学生可在学校网站自行下载《申请表》。

(二)学生申请

学生自愿如实填写《申请表》,并提出认定申请。学生或监护人要对提供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对家庭经济困难情况作出书面承诺。

(三)学校认定

1.班级民主评议

班级困难生认定评议小组(以下简称评议小组)回收学生填写的《申请表》并进行核实。《申请表》的核实除参考相关证明材料外,还可采取家访、个别谈话、大数据分析、信函索证、民主评议等方式进行核实。评议小组根据核实情况对申请学生的困难程度进行量化评估,并初步提出本班级各等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报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

2.学院评审

学院认定工作组负责汇总各班级评议小组报送的初步评议名单,审核通过后,需将名单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如有异议,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公示无异议后,学院认定工作组将初审名单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核准。

3.学校审定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审核、汇总各学院报送的学生名单,提出全校各等级困难生名单,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四)结果公示

学校将采取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名单及等级,接受监督并及时回应有关认定结果的异议。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如有异议,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无异议,则确定的学校各等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公示期结束及时去除信息。

(五)建档备案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将最后确定的全校各等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连同学生提交的申请资料按学年整理装订,建立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并按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和相关登记业务信息平台。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不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一)学生或监护人未提出或未按规定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的;

(二)学生或监护人提供相关资料不真实的;

(三)其他不符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要求的情形。

第六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六条  学院应在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的监督与指导下,将困难生认定工作作为每学年开学初重要任务进行落实。每学年需对困难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根据复查结果进行适度调整,包括变更困难等级、撤销资格和新增三种情况,审核后报学校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十七条  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行动态管理,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查,确保学生信息真实有效。

第十八条  各级单位要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要求学生或监护人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并及时告知家庭经济变化情况。如发现有恶意提供虚假信息的行为,一经核实,学校要及时取消学生的认定资格和已获得的相关资助,并追回相关资助资金。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信阳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校学字〔2017〕29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1.河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2.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量化指标体系

3.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量化指标评议汇总表

  2021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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