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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审细则

发布时间:2025-09-24 阅读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 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和《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的通知》(教财函〔2019〕105号)等相关文件,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学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激励他们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奖励标准每生每年10000元。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第四条 在符合基本申请条件的前提下,申请人还应满足以下具体条件:

(一)年级要求:二年级及以上年级本专科学生方可申请国家奖学金。

(二)成绩要求: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位于前10%(含10%)的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奖学金。学习成绩排名和综合考评成绩排名没有进入前10%,但达到前30%(含30%)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也可申请国家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须经学校审核盖章确认。

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艺术展演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是指: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通过专家鉴定的高水平论文,以第一、二作者出版的通过专家鉴定的学术专著。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通过专家鉴定的国家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上场主力队员。

6.在艺术展演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全国大学生艺术展演获得一、二等奖,参加省级艺术展演获得一等奖;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中国大学生年度人物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8.其它应当认定为表现非常突出的情形。

第三章  评审原则与申请程序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评审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实行等额评审,每学年评审一次。

第六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七条  国家奖学金的名额由河南省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确定的总人数,综合办学层次、在校本专科生人数等因素确定,并按程序将名额下达到学校。

第八条  国家奖学金申请程序:

(一)学生申请。学生根据自身条件,向班级评议小组提出书面申请。

(二)班级推荐。班级评议小组根据提出申请学生的学习成绩和综合表现,在辅导员指导下,广泛征求学生意见,进行民主评议,在此基础上研究提出班级推荐人选,报所在学院审批。

(三)学院初评。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根据评选条件对班级推荐人选进行初评,初评结果需在本学院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初选名单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四章  评审工作程序

第九条  学校成立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设立评审委员会。评审领导小组由分管校领导任组长,各有关部门负责人任成员,全面领导评审工作。研究决定有关评审工作的重大事项,负责聘请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批准评审委员会提交的国家奖学金评审意见。

评审委员会由具有代表性的管理人员、专家学者和学生代表组成,负责组织评审工作,向评审领导小组提出国家奖学金评审意见。

第十条  评审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召开预备会。评审领导小组主持预备会,向评审委员会介绍有关情况,提出评审工作要求。

(二)开展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对各单位上报的评审材料进行书面审查,提出评审意见,形成评审报告。

(三)审定评审报告。评审报告经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签字同意,报评审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一条  评审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材料的完整性。主要是指上报的材料是否及时、齐全、完备。

(二)程序的规范性。主要是指国家奖学金初评和审核工作是否符合规定程序。

(三)条件的相符性。主要是指入选学生的综合表现是否符合申请条件。

第十二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评审工作,提出学校当年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公示无异议后,将评审结果逐级报至省级教育部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汇总后,按要求统一报教育部审批。

第十三条 学生个人对学院初评结果如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向学院提出,学院对学生提出的异议进行审查,并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

学生个人对学校审定结果如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反映,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学生提出的异议进行审查,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并通知学生所在学院。

第五章  资金的发放、管理和监督

第十四条  学校收到上级拨款后,按时将当年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并将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五条  各单位要加强资金发放、执行管理,做好基础数据的审核工作;要加强学生学籍管理、学生资助信息系统应用,规范档案管理,严格落实责任制,强化财务管理。学生申请表、认定结果、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应分年度建档备查。

第十六条  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学生资助资金分配和使用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及违反规定分配或挤占、挪用、虚列、套取学生资助资金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信阳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审细则》(校学字〔2020〕2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