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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学院学生代表大会章程

发布时间:2025-09-28 阅读量:

(校青字〔2017〕10号)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全国学联《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学联学生会组织改革方案》等文件精神,为使我校学生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学代会)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信阳学院校学代会是全校学生的最高权力机关,是在校党委领导、校团委指导下行使民主权利和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代表全校学生的意志,维护全校学生的利益。

第三条  学生代表大会的任务

(一)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团结和引导广大同学刻苦学习科学文化知识,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积极投身社会实践,使他们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贡献青春力量。

(二)发挥联系学校部门和广大同学的桥梁纽带作用,参与学校有关学生事务的民主管理,维护广大同学的正当利益,反映同学的意见和要求,协助学校解决同学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三)倡导和组织广大同学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创造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

(四)指导学生组织开展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校园文化活动,营造富有特色的校园文化氛围,推动校园精神文明建设。

第四条  学代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全校学代会和各学院学代会的代表由民主选举产生。

第五条  学代会的一切活动以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校规校纪为准则,在其允许的范围内开展。

第二章

第六条  学代会行使如下职权

(一)听取并审议学代会常委会和学生会的工作报告,并决定学生会的工作方针和工作任务;

(二)审议并通过学代会章程和学生会章程;

(三)配合学校工作,收集、反应同学意见,向学校有关方面提交大会预案,并将提案的答复反馈给代表;

(四)审议并通过由学院或学校学生工作部门推荐或学代会代表推选的学代会常委会委员组成名单;

(五)选举产生学生会主席侯任人选;

(六)讨论和决定应当由学代会决议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章 学代会代表

第七条  学代会代表的条件:

(一)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在校生;

(二)自觉遵守和维护校规校纪,在各个方面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三)学习目的明确,成绩优良,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四)具有良好的群众基础,能够积极主动反映学生的意见和要求,切实代表同学的利益。

第八条  学代会代表从班级自下而上层层选举产生,任期一年或两年,代表名额由学代会筹备委员会确定。

第九条  学代会代表的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对学代会常委会和学生会所做的工作报告进行质询并提出建议、批评和实行监督的权利;

(三)有通过提案向学校有关部门反映同学意见的权利;

(四)就学代会职权范围提出议案和充分发表意见的权利。

第十条  学代会代表的义务

(一)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校规校纪,加强政治理论学习,不断提高理论水平、个人素质和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密切联系广大同学,代表同学利益,维护同学权益,反映同学诉求,做好同学工作,接受同学监督;

(三)切实发挥模范带头作用,为优良校风、浓郁学风建设和校园精神文明建设做出积极贡献;

(四)维护学代会声誉,积极参加学代会活动、执行大会决议,协助学代会常委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  学代会代表如出现违法乱纪或选举单位认为不称职、不尽代表义务的,经过选举单位讨论获全体学生半数同意,可申报撤销或免去其代表资格。

学代会代表出现缺额,需要增补的,申报后,经学代会常委会二分之一以上委员同意,由缺额单位按照程序进行补选。

第十二条  学代会活动根据需要可设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列席代表一般是未被选为正式代表的校学生会部门主要负责人或各学院学生会主要负责人。特邀代表一般是相关学生组织代表。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三条  学代会每两年举行一次,由学代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召集。特殊情况下,由常委会提议,报请校党委批准,可延期或提前举行。

第十四条  学代会的议题,应根据学校中心工作和同学们迫切关心的问题,经广泛听取同学意见后确立,先由学代会常委会讨论提出,交主席团审议后提交大会通过。

第十五条  学代会的决议应认真贯彻,大会的提案应及时处理。决议的贯彻、提案的处理情况,及时向代表及学生通报。学代会的工作情况应向学生公布,接受学生监督。

第十六条  学生代表大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当选代表参加才能召开。决议应得到与会正式代表的半数以上同意始得通过。

第十七条  学代会以学院为单位组建代表团,选举产生正副团长。

第十八条  学代会闭会期间,由常委会行使学代会职权。常委会委员原则上每个学院1名,由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推荐,经评审小组审查合格后,交学生代表大会确认组成。

第十九条  常委会委员出现缺额,需要增补的,由缺额学院推荐,经常委会同意,并报学校主管部门批准增补。

第二十条  常委会对学代会负责,执行由学代会赋予的职权,报告工作,并受其监督。

常委会任期与学代会相同。学代会如提前或推迟举行,其任期相应改变。

常委会全体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参加才能召开。常委会全体会议由委员长召集和主持,每学期至少召开两次。常委会一般决议需经全体委员的半数以上通过。

常委会进行选举和通过决议实行表决制。

第二十一条  常委会设委员长1名,副委员长2名,由常委会投票后,经评审小组考核委任。

评审小组由学代会指导部门负责人和上届学代会常委组成。正、副委员长不能任职时,经增补后组成的常委会委员投票,由考评小组审查、批准和委任。

第二十二条  常委会可设秘书处协助工作。秘书处设秘书长、副秘书长各1名。秘书长人选由常委会委员长提名,经常委会表决通过后任命。秘书长有权列席常委会会议,但无投票表决权。

第二十三条  常委会职责和权利

(一)执行学代会决议,向学代会报告工作,在学代会闭会期间行使学代会的职权;

(二)进行学生会主席、副主席候选人资格审查和考核,主持学生会主席候选人选举,经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报学校主管部门同意后,委任学生会主席;

(三)根据学生会主席的提名,决定学生会副主席、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的任免,接受学生会干部的辞职;

(四)审议和批准学生会每学期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审查经费使用情况,决定学生会的其他重大事项;

(五)监督学生会主席团工作,有权对主席团成员提出质询,被质询者必须给予答复;

(六)组织对常委会正、副委员长候选人进行信任投票;选举和补选常委会委员;决定聘任或解聘常委会秘书长、副秘书长;

(七)做好学生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成立学生代表大会筹备委员会,组织选举代表、提案征集、学生代表大会开会方案和下届大会主席团和其他有关人选建议名单,报上级审批;

(八)听取、收集广大同学对学校有关部门和学生会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九)加强同各兄弟院校学生组织的联系和交往,增进了解,加深友谊。

(十)解释本章程并监督其实施,行使学代会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四条  常委会委员长职责和权利

(一)在学代会、常委会闭会期间,执行学代会、常委会决议,执行本会章程、制定工作计划,定期向常委会报告工作并接受其监督检查,对常委会的提案及时解决并给予答复;

(二)提名常委会秘书长、副秘书长人选,领导秘书处开展工作;

(三)召集和主持常委会会议,负责检查督促常委会委员出席有关会议,如遇常委会表决结果均衡,委员长有加一票权利;

(四)决定其他的重大问题,行使学代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章 学生会

第二十五条  信阳学院学生会是学生最高权利机关的执行机构,对学代会及其常委会负责。

第二十六条  学校学生会实行主席团集体负责制。主席团设主席1名,副主席若干名,秘书长1名,任期1年。

第二十七条  学生会副主席、秘书长原则上在学代会常委会提供的副主席候选人中挑选,由主席提名后,经学代会常委会审查后委任。

第二十八条  学生会主席因故不能履行主席职责时,经学代会常委会同意,可指定一名副主席代行主席职责。

第二十九条  学生会根据职能,下设11个部门: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新媒体部、文艺部、学术部、劳卫部、体育部、女生部、实践外联部、权益部。

第三十条  学生会职责、权利和组织原则

(一)学生会主席团在行政上拥有领导学院学生会的权利,有责任加强与各院学生会的联系、协调,召集各院学生会主席联席会议,领导各院学生会工作;

(二)执行学代会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学生会主席团负责制定校学生会总体工作计划、完成工作总结并向学代会及其常委报告;

(三)学生会主席团负责日常事务的决策和审批,决定学生会机构设置,任免各部门负责人;

(四)副主席协助主席开展工作,负责加强与各院学生会的联系,并可有主席授权,独立领导某一方面的工作;

(五)学生会主席团领导学生会各部门工作,各部门由部长主持工作,对学生会主席团负责,在其职权范围内可独立地开展工作。

第三十一条  校学生会主席职责和权利

(一)主席为学生最高权利机关执行机构的最高领导,有权提名主席团成员,有权处理在学校规定范围内的学生会行政事宜,统一领导和协调校学生会各部门和各院学生会工作;

(二)主席有权向学代会及其常委会提出议案,有责任向学代会及其常委会汇报工作,并接受其监督;

(三)主席有权提出辞职要求,应正式向学代会及其常委会提交辞呈,经学代会常委会通过方能辞职。

第三十二条  院学生会

(一)院学生会受所在院党团组织和校学生会的双重领导,有责任配合学校学生会及其各部门共同开展活动,在校、院规定范围内,遵照本章程,有独立开展活动的权利,凡涉外、跨校、有一定规模的活动,必须提前向主管部门申报,批准后方可进行;

(二)院学生会的组织机构、职责权限、工作程序原则上与校学生会对应

(三)院学生会主席联席会议为全校学生会工作事务的咨询、协商机构;

(四)每一学年,由校学代会、学生会对各学院学生会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评比并给予表彰。

第六章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全校学生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属于学生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的修正需经学生代表大会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自2017年9月1日开始施行。